我于2005年4月12日在灵宝市宏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4.3万元购买一辆白色哈飞民意面包车车型号为HF16370H,用于日常生活。并按照说明进行保养维护,2006年6月19日当车辆行驶到23600公里,在灵宝市朱阳镇老虎沟村边车辆发生自燃,因火势较大无法扑救造成车辆烧毁,并向当地3.15投诉,聘请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向有关部门提供车辆维修发票13张及有关证人证言,但时值今日却无任何音讯,车辆在公司质量保证期限内,且自购买日到出事当日车辆行驶不到5万KM在车辆质量保证期内,从购车后13次维修可以证明车来辆存在质量问题,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不明白哈飞质量保证在那里,为什么拿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做赌注而无人去管,作为一个消费者我希望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帮助,给一个消费者满意的答复,向我这样发生自燃的车辆也不少,我希望大家对哈飞汽车的质量进行检测,不要让更多的人向我一样受到伤害,现将我的车辆现场图片发在上面,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不要发生这样的悲剧。不要拿自己的财产和生命开玩笑,购车时多谨慎,不要买没有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差,像哈飞这样的车辆。
关于消费者李德华投诉购买哈飞民意汽车因质量问题着火造成经济损失的调查情况、责任认定和调解意见
2006年6月26日,灵宝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李德华投诉:购买灵宝市宏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宝宏旺公司)哈费民意汽车因质量问题在行驶中自燃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现将调查情况、责任认定和调解意见做以下报告:
调查情况
消费者李德华称:2005年4月12日从灵宝市宏旺公司购买了一辆型号为HFJ6370H的哈飞民意白色面包车,在三包期限内,按时维护保养,且故障较多,多次维修。2006年6月19日下午,消费者驾驶该车辆,在行驶途中着火,车辆烧毁,认为着火原因属于汽车质量问题,要求赔偿原车一辆及其他经济损失。并提供购车发票(复印件)一份、维修发票13份、抢马派出所证明(复印件)一份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照片4张、目击证人证明(复印件)一份。
河南省灵宝市消防大队对消协的查询函答复如下:认定着火部位在面包车的前下部,原因不明。
灵宝市消费者协会责任认定:
一、综合分析
1、消费者李德华购买灵宝市宏旺公司的型号为HFJ6370H的哈飞民意白色面包车发生着火,是在三包期限内发生的。
2、消费者李德华购买灵宝市宏旺公司的面包车发生着火,是按照售后服务的要求,按时、定点和正常保养维修中发生的。
3、在维修中车辆维修频繁,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证据,除正常保养外该车维修了多次。消费者提供的维修发票13张。
4、消费者购买的面包车发生自燃,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中发生的。当时车辆着火后,消费者并不知情,有目击证人证明。
5、经营者灵宝市宏旺公司对麦秸堆引起提出质疑,但没有举出麦秸堆引起着火和其他引起着火因素的有效证明。而消费者提出着火在先,之后行驶到路边堆有麦秸堆的地段将其燃烧,有公安机关和路边群众的目击证明。
6、认定“着火部位在面包车的前下部,失火原因不明”,属于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7、双方就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引起着火发生争议,经调解达成定协议,经营者没有履行。
8、在经营者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多次联系鉴定,最终未能如愿。
二、根据综合分析及调查,市消协认为:
(一)2005年4月12日,消费者李德华在购买经营者宏旺公司一辆型号为HFJ6370H的哈飞民意白色面包车,按时定点接受经营者的保养、维修服务,2006年6月19 日,消费者驾驶该车辆在家童道路上行驶中,发生前下部着火,烧毁车辆造成经济损失。调查中没有发现消费者有过错和车辆外部隐患导致着火。
(二)灵宝市宏旺公司就失火原因是否与汽车本身质量有关系存在争议,在消协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坚定协议后,经营者宏旺公司没有履行协议未尽义务。消费的委托鉴定工作没有如期进行,责任在经营者灵宝市宏旺公司。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益。“和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款、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经营者宏旺公司应承担响应的民事责任。
建议
经营者灵宝市宏旺公司应当赔偿消费者李德华车辆及有关损失。
灵宝市消费者协会
2006年八月三十日
消协联系人:赵站峰 联系电话:0398-8655315
律师函
哈尔滨哈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我们依法接受消费者李德华的委托,就其购买贵公司的车辆发生自燃一事同贵公司进行磋商,希望引起贵公司的重视:
消费者基本情况:
李德华,男,现年29岁,汉族,灵宝市地税局职工,住灵宝市武装部家属楼,联系电话:13849829104
二、事情经过:
2005年4月12日从灵宝市宏旺公司购买了一辆型号为HFJ6370H的哈飞民意白色面包车,在三包期限内,按时维护保养,且故障较多,多次维修。2006年6月19日下午,消费者驾驶该车辆,在灵宝市朱阳镇老虎沟村边车辆发生自燃,因火势较大无法扑救造成车辆烧毁,,认为着火原因属于汽车质量问题,要求赔偿原车一辆及其他经济损失。并提供购车发票(复印件)一份、维修发票13份、抢马派出所证明(复印件)一份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照片4张、目击证人证明(复印件)一份。
河南省灵宝市消防大队对消协的查询函答复如下:认定着火部位在面包车的前下部,原因不明。
事发后,李德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宏旺公司,经灵宝市消费者协会主持李德华和宏旺公司达协议:1、甲乙双方同意对起火原因进行技术鉴定;2、鉴定费用各自预付1万元;3、鉴定费用最终由责任人负担,协议签订后,宏旺公司有单方面撕毁协议,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致使鉴定不能进行。
三、律师意见
归公司作为生产着应当赔偿消费者所遭受的 损失的理由是:
1、车辆自燃事故发生在贵公司质量保证期限内。贵公司的《哈飞民意系列乘用车使用维护证明书》第2、(1)产品自销售给用户之日起(从用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按零总成部件划分不同的质量保证期,整车质量保证期对非经营的生活代步用车辆最长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限)李德华购买该车用于日常生活,自购买之日到出事之日不足两年,且行驶不足5万KM,在贵公司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
2、该车自购买之日到出事之日仅一年多时间里除正常保养维护外,维修13次(有维修发票为据),说明该车存在质量问题。
3、经调查目击证人赵福生、李世民、李会峰、杨育水,已经完全排除了外来原因引起车辆着火的因素,车辆起火是车辆自身质量问题引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销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的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三)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质量状况的。依照该条法律规定,贵公司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由次受到的损失。
以上意见,望贵公司予以重视并尽快拿出处理意见,否则我们将会同消费者协会通过新闻媒体暴光或法律途径解决。
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
屈建设 律师 电话:13603816119
杨德昌 律师 电话:13183395326